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英文名称:Hunan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HHI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为主体的服务于水利水电事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该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行业,发挥全省勘测设计单位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工程勘测、设计、咨询行业和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规范工程勘测设计咨询行为,促进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咨询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属独立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同时接受湖南省水利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的办公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9号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4219~4222房。协会网址:www.hhida.net;邮编:410007;电话:0731-85607706;业务邮箱:whhida@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二)加强领域创新意识,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协会成员分享新经验、新做法;鼓励和支持会员企业加大创新研发力度,积极引入新的技术和方法,创新成果得到有效应用;
(三)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公平竞争,规范商务行为;
(四)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新技术及新产品推介等活动,参与等级考核、鉴定;
(五)组织开展行业评先、评优;
(六)开展信息发布和行业软件登录工作,及时传递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更新;
(七)组织开展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所授权的各项工作;
(八)统一协调质量体系认证,指导实施行业规范化管理;
(九)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十)组织会员开展行业技术交流;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等有关的资质、水平评价、资信证书的企事业单位,有利于水利行业发展的涉水单位;
(五)主要为本行业开展专业化服务的认证认可机构;
(六)在水利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1)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担任过单位技术部门中层正职及以上职务;管理人员担任过单位管理层的人员。
(2)专业要求:水工、规划(水文、水能)、机电(水力机械、电气、金结)、移民、环评、水保、施工、岩土工程、土建及公用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技术经济、概预算)以及安全生产、信用资质建设与管理等相关专业。
(3)年龄要求:原则上70岁以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五)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凡单位会员,均需推荐一位负责人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推荐联络员一名与本协会秘书处经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制定本团体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制定行业自律规约;
(八)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九)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确定本团体的具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决定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比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0%;
(十二)审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八)不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4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或授权副秘书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31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